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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一种主观的感受
 
来源:www.pep.com.cn  编辑:xjh  2013-12-19

一、幸福是一种主观的感受

幸福首先是一种主观的心理体验。作为感受,它要经过幸福观念的过滤。观念虽是文化的产物,但只有当某种观念经过了体验者自己的内化、认同,即变成主观的东西,才能由此引起相应的幸福感受。其实,每个人都是根据自己真心认同的幸福观才真实地感受到幸福的。强行的、未经内化的社会价值观无法真正让人感到幸福。所以,无论如何,幸福感总是基于感受主体的价值体系和标准,而不是基于他人的标准。

幸福感的主观性表现在方方面面,在剥削阶级造成的异化劳动中,人们以能逃离劳动而幸福,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劳动将成为人的第一需要,如果还认为逃离劳动是幸福的,显然是不符合劳动者的主观体验的。在民主的文化传统中,人们以自由为幸福,而在权威主义文化中,自由却不一定能赐人幸福,奴隶、仆人为了安享权威给予他们的幸福,往往拒绝对他们的解放。在代际之间,我们往往容易以成人的标准去衡量儿童的幸与不幸。成人总是以自己的标准去施予儿童以爱,相信儿童会因此爱而幸福,而实际的效果,往往是儿童从成人的爱中感到窒息。在苦难教育中,我们也经常犯这种错误,苦难也是有它的时代性的,上代人的苦难,下代人则可能视为愉快的游戏,如果上代人认为拾煤渣是一种苦难,而复习功课是幸福的;那么下一代人可能会觉得如果不被考试所累,宁愿去拾煤渣。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的苦难,想当然地用自以为是苦难的东西去磨砺他人,未必会使他体会到不幸。当成人企图用粗粮给儿童进行“忆苦思甜”教育时,腻于富足生活的儿童往往大呼“好吃”,“原来你们以前可以吃这么好的东西呀!”与失学儿童渴望上学相反,饱受教育之苦的孩子却认为,只要能下课、放学、离开学校,他便是最幸福的。

人性具有变异化、差异性和层次性。成人最易犯的错误就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心理来评判儿童的存在,他们往往指责儿童“身在福中不知福”,其实,幸福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物,它并不表现为外在的物质条件,在人的心理体验之外,我们找不到“幸福”在哪里。没有幸福感就没有幸福。

幸福的主观性也启示着我们,幸福的获得虽要以一定的外界条件为基础,但更重要的是人自己的感受性和生活态度。在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得到了保证以后,外在的物质条件对人的幸福感便没有了决定意义。在美国和欧洲,收入和幸福的关系非常微弱,可以忽略不计,甚至最富有的美国人比普通美国人的幸福感也就是多那么一点点。在10年内收入增加的美国人并不比收入没有增加的感到幸福。1995年,美国人的购买力比1957年增长了两倍,空调、洗碗机、CD音响和彩电的数量更是以前所不能比拟的。但是美国人是不是比38年前更幸福了呢?1996年芝加哥大学国家民意研究中心发现,表示“很幸福”的比例比1957年略微下降,从35%降到了30%。另外,虽然发达国家在营养、卫生保健、教育等方面的条件比贫穷国家的要好得多,但幸福感并没有伴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费尔巴哈说,“一个陈腐的真理是:我们并不把经常不断享受的东西感觉为幸福,并加以珍重;一个陈腐的真理是:为了认识某种东西是幸福,最好我们先丧失了这种东西”。已经得到满足的需要所产生的幸福感总是以平静的形式潜伏在人的意识里,当我们继续去追求另外的幸福时,我们甚至不会意识到这种潜伏的幸福的存在,对于已经得到的幸福,人们容易忘记它,或视它为理所当然,对于这种人,只有让他们“体验了丧失、困扰、威胁,甚至是悲剧的经历之后,才能认识其价值”。当我们拥有健康时,我们往往不能从健康上感受到幸福。很多健康的人甚至鄙视健康的幸福意义,他们往往做出透支健康、积攒金钱的蠢事。现代人拥有的东西已经很多了,因此,幸福在很大程度上是用良好的生活态度对我们已经拥有的东西的支配,而不是对我们所缺少的东西的要求。

二、肯定人性的三种方式与幸福感的三种样式

人性的肯定即人的需要的满足,我们不能把需要局限地理解为生理上的,人不仅有生理的需要,也有精神的需要,不仅有功利活动的需要,也有游戏的需要,不仅有满足需要的需要,也有创造匮乏的需要。人无非就是一个需要体系,人的一切活动也都与他的需要有关,都是人性的表现,人性既在活动中得到肯定,也在肯定中得到丰富、发展。对人性的肯定有三种方式,因而对幸福的体验也有三种样式。

一是从正面对人性肯定,这也是我们通常对幸福的理解。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的人(即“好人”)就是将人的功能发挥至完善境界者,幸福即“优秀地”(arete)实现人的功能,就是要达人之性。自然赋予了我们诸种感官,我们就得让它们发挥其功能,各得其所。有眼就要看,有口就得吃、就得说,有手脚就得动,有头就得想,有社会关系就得交往,让诸器官和谐地“自我实现”就会使人体验到幸福。人性得到通达,快乐之情便会产生。幸福并不像有的人说的必然与快乐相对立,当快乐之情并不与整体人性相对立时,它就是幸福,只有那种以牺牲整体人性为代价的快乐才不是幸福的。

二是从反面对人性肯定,在人性从反面遭到否定时,如果主体有不安、抱怨,痛苦、忿恨等情感,这可以看作是人在反面地追求人性的肯定,它们反映了人具有肯定自我的渴求并能促使人性的发展。当我们在生理上长期处于静态的“舒适”状态时,就会产生一种让自己在身体上“吃苦”的需求,于是我们可能会站起来,走动起来,把身体置于一些“不自然”的状态中,如翻腰、踢腿、扭脖、扩胸等,这些动作无疑会让人“痛苦”一些,但正是在这种“痛苦”中人反而感受到了另外一种“愉悦”的快感。一个人为了真诚的爱情,自己的尊严,甚至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这种牺牲表面上是对人性的彻底否定,但实质上却是用否定的方式对自己的人性做出肯定的回答,故而是幸福的。面对社会上不正义的现象,人们往往感到非常愤慨,而这种愤慨情感正是从反面对人性做出了肯定,在这种愤慨中,我们体验的不是自己的不幸,而是觉得发气非常值得,是自己人性的升华,这时若不表达出自己的愤慨,自己反而会为自己感到无比的痛心失望和不痛快。这里,人们是在愤慨的形式中体验着幸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幸福的反面往往不是恨而是麻木,即对人性命运的无动于衷,没有道德良心,没有道德义愤。

三是人性的复杂肯定形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复合幸福体验。由于人性是由相对独立的生理、心理和伦理三部分构成,它们虽是整体平衡的,但也有差异和冲突,所以在同一条件下,三个方面可能会得到不同的肯定,这些肯定既有量上的差异,也有质上的不同,有些得到了肯定,而另一些可能同时遭到否定,它们揉合在一起,于是就产生了比前两种幸福更为复杂的复合幸福情感。假如有一个学生因家里发生了一件不幸的事情而感到非常悲恸,但若是有很多师生在与他分担着悲恸,他却同时又是幸福的。因为自己的球队输球后,广大球迷的“同悲”也是一种复合的幸福体验。在生活中我们往往要体验这种双重、多重情感。诗人们常常泪流满面地奋笔疾书,他们在有意识地再度“玩味”着体验过的情感,这些悲痛的情感此时却正是他心理幸福的存在形式。陀思安耶夫斯基的《白痴》中的娜斯太谢,炽热地爱着梅思金公爵,但是考虑到这种爱情会毁坏梅思金在上流社会的前途,却冷酷地拒绝了他。她无疑是非常痛苦的,但为了自己最心爱人的前途做出“牺牲”(对她不是牺牲,而是奉献)却是幸福的,他的前途就是她的幸福。在欧?亨利的小说《麦琪的礼物》中,男女主人公在为对方设法买了件“无用的”礼物时所产生的后悔、抱怨等复杂情感不正是与一种因爱而产生的伟大的幸福感交织在一起吗!

这样,我们说,幸福不再只是我们以往理解的愉快、高兴。幸福只是当人性得到肯定时的一种情感状态,与情感内容并无直接联系,它既可以表现为高兴、快乐,愉快,也可表现为不安、悲恸、气愤,痛快,还可表现为悲喜交集、苦乐兼具。幸福感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如果只把单纯的愉快体验当作幸福感的唯一内容,幸福感就没有分化,也就没有发展。

三、幸福是心理体验和伦理规定的统一

由于“主观感受”受到“人性得到肯定”的修饰,因而幸福便是主观心理体验与客观伦理规定的统一。“主观感受”决定一个人是否有幸福,“伦理规定”则决定一个人的幸福是否正当。幸福当然首先是一种主观的体验,但单纯主观体验是靠不住的,病态个性所造成的愉快却是不合理的,非幸福的,来源于不合理欲望之快乐也是虚假的幸福。幸福要求在心理学的体验上加上伦理学的价值限定,只有当需要受到全面人性的指导时,其满足才产生真正的幸福。同时,也只有产生了主观体验的伦理价值才能是幸福的。那些因无意识地使行为符合伦理价值却无内心体验的,或被迫做出合伦理的行为因而没有产生主观体验的,都不是幸福。有些行为,个人觉得“值得”,但却违背伦理价值,有些行为虽然高尚,但个人并不觉得它“值得”,它们都不能产生真正的幸福。美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莫提梅?阿德勒(M.Adler,1902— )在批评大多数近代哲学家犯的错误──把幸福看成是心理的而非伦理的状态时,也把自己推向了谬误。他认为,幸福必须“按其伦理的意义使用而不是按其心理的意义使用”。我们的结论是:幸福的心理体验要有伦理标准去修饰,幸福的伦理标准要有心理体验去证实。故幸福既是心理的,也是伦理的。由于是心理的,幸福才具有个体生存的意义,由于是伦理的,幸福才需要教育,并且过高或过低于人的心理状态的伦理刺激,都会因无法引起人的内在心理体验而丧失掉其幸福的意义,这甚至还成了我们生活中不幸的一个根源。

来源:www.pep.com.cn
http://www.pep.com.cn/xgjy/jyyj/jyts/jysk/dyxl/xfjy/201008/t20100827_8097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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