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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的治疗和注意事项(三)治疗结核病的“十字”原则
 
来源:网络转载  编辑:xjh  2012-11-07

一、早期

对结核病一定要早诊断、早治疗。早期治疗可以避免机体组织的不可逆破坏,造成修复困难。肺结核早期,肺泡内有炎症细胞浸润和纤维素渗出,肺泡结构尚保持完整。同时结核菌繁殖旺盛,体内吞噬细胞活跃,抗痨药物对代谢活跃、繁殖旺盛的结核菌最能发挥抑制和杀灭作用。早期治疗可利于病变吸收消散不留痕迹。

二、联合

无论原发还是继发病人都需要联合用药。联合用药既可避免或延缓耐药性的产生,又能提高杀菌效果。联合药物既要有细胞内杀菌药物又要有细胞外杀菌药物,既要有适合酸性环境的杀菌药,又要有适合碱性环境的杀菌药,从而取得最佳疗效,缩短疗程,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浪费。

三、适量

几乎所有的抗结核药物都有毒副作用,如剂量过大,血液的药物浓度过高,对消化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特别对肝肾等重要脏器可产生毒副作用;如果剂量不足,血液浓度过低,又达不到抑菌、杀菌的目的,还容易产生耐药性。所以一定要在专科医师的指导下用药,采用适当的剂量。

四、规律

一定要在专科医师的指导下规律用药。结核菌是一种分裂周期长、生长繁殖缓慢、杀灭困难的顽固细菌。如果用药不规律,症状缓解就停用,将引起结核菌的耐药性,造成治疗失败,并造成日后治疗更加困难。因此一定要不折不扣的规律用药。

五、全程

全程用药就是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评定化疗方案,完成化疗方案所需的时间,一个疗程三个月,全疗程一年或一年半。短程化疗不少于6个月或10个月。

来源:http://www.haodf.com/zhuanjiaguandian/haodf_544880015.htm?pag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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